南充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细则

南劳社发[2007]118

  关于印发《南充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7]66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含依照、参照执行)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市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撤销、合并或重组后被解聘、辞职、辞退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续保人员)。

  (三)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二、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四)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包括统筹金、积累金和个人缴纳三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各单位和个人应按市机关事业保险局核准的征缴数额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减免。

  (五)单位缴纳的统筹金和积累金部分,按单位全部在职人员上年12月档案工资之和为基数确定。

  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积累金按2%的比例纳入市财政当年度预算安排,并全额划拨到市机保局基金专户。

  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统筹金和积累金按南劳社发[2005]9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

  续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离开原单位时的档案工资执行,今后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待遇同比例、同幅度调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28%执行(含统筹金22%、积累金2%、个人缴纳4%)。

  (六)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以本人上年12月档案工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认可)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

  (七)尚未参保或中途断保、欠交保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按《意见》要求于2007年底以前申报缴费基数和一次性补缴所欠保费。

  一次性补缴
20071231日前保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机关事业保险局提出缓交申请,说明理由,制定缴费计划,经同意后可缓交。

  从
200811日起,未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或未按要求及时缴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关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八)市机关事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
20081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建立,其中4%由个人缴纳,1%从单位缴纳的积累金中划入。20071231日前的个人缴存额合并计入其个人帐户。

  (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月发给其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十)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利率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于上年12月份公布的利率执行。

  (十一)参保人员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

  (十二)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本人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后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

  (十三)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本人)凭参保资料、身份证件和《死亡通知书》或出国定居有关证明到市机关事业保险局办理终止保险手续,并一次性领取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余额。

  四、关于参保人员离退休(退职)报批和养老金发放

  (十四)参保人员退休(退职)的条件按照《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续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15年方可办理退休并同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五)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时,应先到市机关事业保险局填报《参保缴费情况审核表》,确认其已按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后再按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核定其基本退休(退职)费。

  续保人员的退休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其退休时用以计算基本退休费的工龄按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六)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退职)费调整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续保人员退休后不再具备原身份,一律按工人身份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局按有关规定调整养老金。

  (十七)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续保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退职)费和个帐养老金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局通过银行建卡按月发放(收支挂钩,先收后支)。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其离退休(退职)费仍按原经费渠道发放。个人帐户养老金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局于当年12月份一次性通过银行建卡发放。

  (十八)市机关事业保险局于每年对所管辖区域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进行一次生存验证,预防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

  五、关于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

  (十九)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转制的当月起,市机关事业保险局即对其停止征收保费和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并按川劳社办[2002]114号文件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至市职工社会保险局,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川劳险[1999]177号和川办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如果其离退休(退职)人员仍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局发放养老金,则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算补偿。办法是以该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现行月发放养老金金额和增资系数为基数,按10年计算发放总额所需养老金一次性向市机关事业保险局预缴。预缴后,其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局续继支付,其它相关待遇仍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如不清算补偿,市机关事业保险局可以不予接收。

  (二十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6]74号以及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的规定参加保险、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

  (二十二)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部门管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其缴费工资的调整和退休审批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二十三)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此不相符的,以此《实施细则》为准。国家和省今后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