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1〕16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清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加快推进“互联网+非税缴费”,规范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和《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非〔2017〕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





附件

四川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和《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经过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在线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统一使用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收缴暨票据系统”)收缴非税收入。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循财政部全国统一的“两码一渠道”业务规范,即统一执收项目识别码和缴款识别码,使用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

第六条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应加强沟通协调和内部管理,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工作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收单机构是指接入收缴暨票据系统并面向缴款人提供缴款服务的机构,负责进行收单交易确认,并按要求及时汇划资金至指定账户。

收款银行是指接入收缴暨票据系统并接收非税收入资金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章  收缴业务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电子化缴款分为查缴、推送、划缴和虚拟账号四种模式:

(一)查缴模式。缴款人凭借缴款识别码自主选择收单机构,查询应缴信息办理缴款业务。

(二)推送模式。执收单位将缴款识别码信息推送给缴款人,缴款人根据推送的信息办理缴款业务。

(三)划缴模式。执收单位与收单机构签订代扣划缴协议,执收单位在收缴暨票据系统中发送划缴信息至收单机构,收单机构据此划缴资金。

(四)虚拟账号模式。缴款人通过对公跨行转账办理缴款业务的,由执收单位在收缴暨票据系统中申请虚拟账号作为收款账号,并通知缴款人。

第八条  执收非税收入一般采取直接缴款方式,需执收单位清分清算的、无计算机或网络、野外和水上等缴费场景,经财政部门同意可选择汇总缴款方式。

第九条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主要业务流程:

(一)开具缴款通知书。执收单位通过收缴暨票据系统单位端为缴款人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主要包含:缴款识别码、缴款人、执收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收款账户和缴款金额等信息。

(二)单位收款。

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后,缴款人可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在线支付方式和银行柜面、自助终端办理现金类缴款和转账类缴款,将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2.汇总缴款。执收单位汇总收取缴款人缴纳的非税收入资金,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汇总生成电子缴款通知书,将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信息确认。收单机构受理非税收入缴款业务,并向收缴暨票据系统发送缴款信息。收单机构、收款银行确认信息后反馈缴款信息至收缴暨票据系统。

(四)开具电子票据。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通过收缴暨票据系统开具,直接缴款的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票据,汇总缴款的由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票据。缴款人可通过“四川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或微信公众号、专用APP等查验、打印、下载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的报销、归档按照会计信息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缴款人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和渠道进行电子缴款,收单机构不得拒绝办理现金缴款业务。

第十一条  缴款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金额一次性完成缴款。

第十二条  缴款人误缴、多缴或收费决定取消等需办理非税收入退付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供退付依据,执收单位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退付,明确退付原因、退付金额和收款账户等事项。具体退付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收的非税收入,可原金额、原渠道办理退付并当日冲正账务。

第十四条  收款银行办理虚拟账号模式收款的,应在财政专户下开设虚拟账户并生成若干虚拟账号。收款银行负责虚拟账号的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三章  资金归集划转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应于收款当日将非税收入资金划入各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资金按照同行优先原则归集,执收单位收取的资金归集至执收单位基本户或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对应的同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需跨行归集资金的,由执收单位通过集体决策等方式选择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资金归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涉及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通过收缴暨票据系统自动生成清分指令,发送至各级财政收款银行,收款银行根据清分指令将分成资金从本级财政专户划入各级财政清分资金接收账户。

第十八条  分成资金按照同行优先原则划转,跨行划转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财政专户中择优选取一个作为清分资金接收账户。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收缴暨票据系统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信息实时更新,确保分成资金及时准确清分划转。

第四章  系统接入管理

第十九条  接入收缴暨票据系统的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和本办法相关业务要求开发部署系统。执收单位可采用接口、在线或独立部署等方式接入收缴暨票据系统。

第二十条  接入收缴暨票据系统的收单机构、收款银行和执收单位应遵循《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要求,做好系统保障和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并签订网络和系统接入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任何机构和单位无权将非税收入电子收缴相关接口和非税收入收缴信息提供、开放或外连给第三方机构和个人。

第五章  收缴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要严格按照《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健全非税收入电子收缴监管机制,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管理、专户管理、账务核对、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制度,规范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负责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负责本单位系统对接、信息采集、收缴管理、账务核对、资金退付等工作。执收单位有义务告知缴款人电子缴款方式,并协调解决缴款人办理缴款或缴款完成后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和收款银行负责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接系统,及时收纳、清算、汇划非税收入资金,做好非税收入信息传输、账务核对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来源:南充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