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函〔2011〕647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2011年所有招生专业和2012年所有拟招生专业在
二、对国家明令控制的专业,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三、对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现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要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我省《学前教育专业评估方案》,组织自查自评、逐校检查,严格审查其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并于
附件:1、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需要。
第三条 学校设置专业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依照相关规定,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各地、各校要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五年规划。
第二章 指导与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统筹、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和推进专业规范化建设。每年对全省学校的专业进行备案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建立学校专业设置、学生就业动态信息库,开发专业信息管理系统,为学校专业设置提供咨询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学校,包括市、州属高职高专、省属学校专业的统筹管理、检查指导、审核备案。
(一)科学统筹区域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布局,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依据地方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布局和发展重点,对当年拟备案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认真审核;
(二)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每年定期对专业建设工作检查指导,对办学条件达不到基本要求,教学质量低下的专业,应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应令其停止招生;
(三)对省批准备案,已试办一学年的《目录》外专业检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区域学校的招生备案专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示;
(五)县教育行政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由市、州按本办法确定。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业预警、退出机制,及时发布本区域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变化、就业和供求情况,调控与优化专业结构布局。
第七条 举办中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高职高专院校可根据核定的本校高职高专专业大类对应《目录》,自主设置和调整《目录》内专业,并按有关规定,省属高职高专院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州属高职院校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八条 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有利于学校专业建设错位发展,形成优势,办出特色;
(二)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专业年招生不少于两个平行班,其专业教学条件、专业教师配备不少于两个年级需求;
(四)根据专业设置标准或专业教学主要内容,具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专业主要设备总值,一产类专业不低于80万元,二产类专业不低于200万元,三产类专业不低于100万元,校外有稳定的校企合作实训场所,能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训项目;
(五)具有开设本专业必需的教师队伍(含教学辅助人员和兼职专业教师)。专任教师应有10人以上,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其中,专业教师不低于6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不低于3人,双师型专业教师不低于2人,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兼职专业教师不低于2人;
(六)艺术、体育类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条件按国家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校年新设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经批准新办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条件,首次设置专业不超过5个。
第十条 各地、各校要重点建设地方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重点建设朝阳产业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需要的专业。在“十二五”期间,形成专业大类区域集群,形成学校专业优势。除特殊专业外,专业的单位规模应不低于300人;1200人左右学校的专业大类应不超过3个;3000人以上学校的专业大类应不超过4-6个。同一市、州已有3所以上学校开设同一专业的,原则上不新设置。
第四章 设置程序与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专业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二)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定科学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并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填报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表;
(五)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备案的专业要正式行文通知学校列入招生计划。未备案专业不得招生。
开设《目录》外专业,由学校申请,逐级上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试办。
第十三条 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具备专业办学资质,并报所属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控制发展的中职专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师资主要依靠专科以上学校培养。从2012年起,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再设置学前教育专业。
第十五条 要严格审查举办涉农专业的办学资质和学生的涉农就业率,并须经市农业部门审核,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农业类中职学校设置涉农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确需超过的,应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停办专业应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连续两年未招生的专业视为停办专业,不得招生;连续两年学生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应调减招生规模直至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 中职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不得与不具备中等学历职业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举办专业教学点,不得将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机构和自然人。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定期对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每年招生时将所有备案专业集中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中等学历职业教育的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川教[2001]4号)同时废止。
附:1、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表
2、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备案专业汇总表
3、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备案专业市、州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