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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利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范围及对象是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教师。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激励教师提高工作效率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贡献力量。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观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长期性特点。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完善绩效考核的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   以岗位绩效为核心,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第三章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职责, 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主要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1)“德”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养、师德表现等方面。重点考核教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南充市人民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十条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及社会稳定,履行学校安全“一岗双责”的情况。

      (2)“能”的主要包括教育能力、教学能力、教育科研能力、,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教育能力主要考核教师组织管理学生、做学生思想工作和结合所教学科内容在教学活动中实施德育的能力;教学能力主要考核教师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设计和组织课堂教学、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的能力;教育科研能力主要考核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总结提炼教育教学经验等方面的能力;教师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3)“勤”的主要包括教育教学工作量、教学常规、出勤和校内兼职等方面的情况。教育教学工作量主要考核教师任课数量,和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教学常规主要考核教师执行“教学六认真”情况;   出勤主要考核教师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情况;校内兼职主要考核教师担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以及学校其他工作履行职责情况。

      (4)“绩’’主要包括教育效果、教学效果、教研业绩和自身专业发展等方面。教育效果主要考核教师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情况;教学效果主要考核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所教学生知识能力提升程度、所教学生的学科素质、创新能力发展,学科班级优生率、合格率、巩固率,开启学生成才潜能,帮助学困生等方面的情况;教研业绩主要考核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竞赛、论文撰写等方面的情况;专业发展成果主要考核教师专业水平提高、学历提升等继续教育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做好班主任工作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重要内容。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班主任班级管理,关爱学生、教育学生、转化学生、学生评价、学生安全卫生教育、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家校联系、班额巩固率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绩效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格素养、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能”主要考核校长的办学理念和教育思想,   以及科学决策、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沟通协调和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能力。“勤’’主要考核校长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校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引领学校师生发展等方面的实绩。“廉’’主要考核校长校务公开、经费使用、人事管理等方面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教师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自行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试行办法,结合区域实际自行制定。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要统筹考虑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的权重,突出考核的重点。

                            第四章   绩效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   教师绩效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学校考核组评议相结合。

      第十条   教师平时考核由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小组依据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情况。定期考核分为学年度或自然年度考核,由学校绩效考核小组依据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其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教师“绩’’的考核居学校同类岗位末位或不合格者,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绩效考核中应当实行量化加分,或在综合定等时提高一个考核等次。
      (1)所教学科或所带班级学生成绩优异的。
      (2)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县级以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与制作及其他竞赛活动中成绩优胜的。
      (3)担任县级以上优质课、公开课、教学竞赛活动并获奖的。
      (4)在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选中获奖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研论文的。
      (5)获得“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员”等荣誉,受到县级职能部门以上表彰奖励的。
      (6)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
      (7)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迟到、早退、旷课、病事假超时和不按规定备课、批改作业、评价学生、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情况,要作为考核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本因素,作为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学校在制定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时,应当作为硬性扣减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实行“一票否决”,其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无故不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的。
      (2)旷课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时数的。
      (3)违反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的。
      (4)违反南充市师德师风建设十条规定及其他师德规范情节较为严重的。
      (5)采取串联、罢教等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导致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发生的。
      (6)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7)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国家法律制裁的。
      (8)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行为的。

    第十四条   教师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1)教师填写《绩效考核评价表》,进行个人总结和述职;

(2)组织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      

(3)学校绩效考核小组对教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参考民主测评和平时考核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
    (4)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教师考核等次;
      (5)在校内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同时受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教师的复核申请;(6)学校将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争议的处理。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首先需要书面向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再次确认;如果教师对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复核和再次数确认的考核结果仍有异议,在公示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再次复核的书面申请,学校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最后确认。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绩效考核由学校主管部门成立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绩效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行政、工会、教师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考核小组组长和成员 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领导和组织本校绩效考核工作,确定教师绩效考核等次,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考核小组在绩效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绩效考核的等次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要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和绩效考核小组,必须按照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进行考核。对绩效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年度或自然年度绩效考核审核备案制度。学年度或自然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学校必须将绩效考核工作总结、《绩效考核统计表》等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属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档案,并落实 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向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倾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对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师,下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种先进的评选和职称晋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教师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与教师绩效考核合并进行。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其它正式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南充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