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课堂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检察官解读
谁有强制报告义务?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居(村)民委员会;
3.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4.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5.旅店、宾馆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主体。
检查官解读
检察官解读
强制报告的主体为“有责组织”和“有责人员”,如此规定有利于实务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另外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旅店、宾馆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的场所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回应了社会关切。
遇到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检察官解读
《意见》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应当报告的情形,其中3类与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关,体现了国家严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立场。为及时制止犯罪,规定发现“疑似情形”即可报告。用“其他”的兜底条款,让强制报告的范围更加宽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向谁报告?
报告对象: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
《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同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未保法》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检察官解读
《意见》在诸多条款中规定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真正让制度长出“牙齿”,让不履行、怠于履行的有责机关及人员感受到压力,真正体现“强制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强制报告并非一切组织和公民的义务,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我们每个人发现有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时,都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强制报告谁来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强制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强制报告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检察官解读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全程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机关,为保障制度刚性,检察机关融合“四大检察”职能,通过刑事诉讼、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多种举措保障制度落实,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对报告人有哪些保护?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信息保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3 奖励机制
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检察官解读
为消除报告人的思想顾虑,《意见》从免责、保密、奖励三方面对报告人开展保护,为报告的落实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未成年人维权电话
“110”报警电话及12309检察服务热线
当你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已经遭受侵害时,请你多看几眼,多问几句,多做一点,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让我们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筑牢未成年人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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