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校园安全不仅仅是指防止校园暴力、火灾、交通、溺水等突发事件,还包括因学生心理健康出现的欺凌、性侵害等安全工作。特别是近几年全国各地学校频发的各种欺凌和性侵害事件发生,考验着学校的安全管理。
一、欺凌、性侵的定义
(一)欺凌。是指一个人长时间、反复地暴露在一人或多人主导的欺负或骚扰中,或是被锁定为欺负对象而成为被欺凌者的情形。欺凌的构成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负面的攻击行为;攻击行为的持续性/反复性;双方力量的不对等
(二)性侵害。是指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包括强制性交、强迫亲吻、性骚扰、性虐待,露阴、窥阴等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
二、欺凌、性侵害常见的形式
(一)欺凌形式:言语欺凌、身体欺凌、关系欺凌、网络欺凌、基于性和性别的欺凌、
(二)性侵害形式:性骚扰、猥亵、强奸。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10条: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第6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7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8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第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章第1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第五章第40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第42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第二章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总结
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乐土,校园是人们心目中的一方“净土”,但是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校园性侵案件,神圣的“净土”受到玷污,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需要全社会、学校、家庭联合起来,坚决打击各种针对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校园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