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充市财政局、劳动局关于驻
南充市市辖三区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实行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0]118号
驻市辖三区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南充市财政局、劳动局关于驻南充市市辖三区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家公
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O年
关于驻南充市市辖三区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劳动局
二OOO年
根据《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川府函[2000]2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驻南充市市辖三区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下列人员可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及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四川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上述机关在编工勤人员及退休人员享受医疗补助政策。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并实行自收自支后,可比照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三、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障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驻南充市市辖三区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享受以下待遇:一是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划入一次性垫底资金,标准每人500元,资金由单位负担;二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重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60元的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的单位和个人负担;三是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暂定为上年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的3.5%。
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包括以下用途:
(一)按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的2%按月补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用于支付一般职工年住院费中除去起付标准费和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及药品以外的自付部分超过本人1个半月工资(退休费)以上部分的50%。
(三)用于支付医疗照顾人员下列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指在职和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六、驻南充市市辖三区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
七、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及预算管理形式分级分担。单位(含参照执行单位)负责每月按筹资标准足额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八、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的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也不得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九、为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水平基本不降低,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医疗待遇与原公费医疗相比较仍有较大差距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可按《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川府函[2000]2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实施。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