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制度

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 产生。

()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 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 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 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 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 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行自己的职责。

()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服务,经常向下级 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下级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 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 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 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和其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 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 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 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 体制,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 、自治县、不设区 的市建立地方总工。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 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 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 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 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出 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集代表会,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 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 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 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 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 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 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 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 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 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经费 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 替补制。

第十四条 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 ,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 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 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 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 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 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转自: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常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