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 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定,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 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 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 以由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 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 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 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 参加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 人,设委员 3 至 5 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 1 人;

25 人至 200 人,设委员 3 至 7 人;

201 人至 1000 人,设委员 7 至 15 人;

1001 人至 5000 人,设委员 15 至 21 人;

5001 人至 10000 人,设委员 21 至 29 人

10001 人至 50000 人,设委员 29 至 37 人;

50001 人以上,设委员 37 至 45 人。

第九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 9 至 11 人组成。

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 举均应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

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

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 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 候选人。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 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 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 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可以由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 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 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 后, 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 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 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 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 选人

第十四条 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 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 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 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 日。

十六条 会员不足 100 人的基层工会组织, 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会员 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 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 表。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 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 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 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 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 5% 和 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 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 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 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 位进行。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 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 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 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 备组据各代表团(组) 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 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 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 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 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 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 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 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四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 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 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 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 在监票人的监督下, 当场清点选票, 进行计票。

举收回的选票, 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 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 选举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 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 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 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 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 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 报上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 15 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 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 副主席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 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 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 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 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 ,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 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 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 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

第三十四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 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 3 至 11 人。经

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 1 人。

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 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 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女职工委员

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 10 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10 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九条 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 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 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 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层工会女工委 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 、开发区(工业园区) 、村(社区) 建立 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 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 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 年 5 月 18 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基层 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转自:基层工会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