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事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副职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人员。 四级调研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以上人员、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层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退休的领导干部在退休手续办理之日起3年内继续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良风气,以示范表率作用引领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 除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以外,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生儿育女、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其他喜庆事宜。确需操办其他喜庆事宜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并按规定报备、报告。 领导干部不得以私人名义参加他人操办的除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以外的喜庆事宜,不得应邀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担任主婚、证婚、主持、总管等角色。参加以喜庆事宜名义进行的近亲属家庭聚会除外。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支付、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占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资源进行操办。 (二)在本单位本系统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场所操办时,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获得非正常减免费用或者折扣等不当利益。 (三)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操办。 (四)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者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房屋、车辆等。 (五)收送高价彩礼或者聘礼,收受非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以及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豪华“炫富”、低俗恶俗等可能影响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七)未按规定报备、报告,无正当理由异地操办;以“聚会”“聚餐”等各类名义,采取提前办、分批办、多地办等方式,将同一事由化整为零操办。 (八)其他违反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秉持勤俭节约理念,宴请桌数、车队规模、餐饮标准、仪式规制、彩礼聘礼等不得明显超出操办地广大群众认知水平,倡导“零”彩礼、“零”礼金以及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等新风尚。 第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事前报备、事后报告。 (一)省直各部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向上一级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领导书面报备,其他省管干部向所在部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书面报备,报备表同时交省纪委监委联系纪检监察室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所在部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书面报备,报备表同时交省纪委监委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二)各市(州)、县(市、区)党委书记向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市(州)党委常委班子成员,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市(州)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市(州)其他省管干部向所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书面报备。报备表同时交省纪委监委联系纪检监察室备案。 (三)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双报告”,在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后,向上一级纪委监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书面报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其他领导干部向本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报备表同时交上一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 (四)各市(州)、县(市、区)以及省直各单位其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照上述程序报备、报告。 事后报告按照事前报备程序进行。 第九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备表》,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书面报备;操办后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操办悼亡发丧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备,事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报告操办情况。 第十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涉及多个本规定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进行报备、报告。操办结婚嫁娶事宜时,因双方系非同一地域人员需在两地操办时,不认定为分批操办、异地操办,但应当在报备(报告)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应当主动谢绝近亲属范围外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得收受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未能谢绝和退还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当在事后报告时上交组织,并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上交礼金(礼品)登记表》。相关情况在事后报告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一岗双责”,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人负责做好事前、事后的廉政提醒,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报备、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对报备、报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及时核实。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同级党委和职能部门大力倡导厉行节约、节俭操办,推动操办事项正负面清单、不收送高价彩礼或者聘礼等好做法新风尚进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成社会共识,引领社会风尚。 第十六条 各市(州)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推动市(州)党委、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出规范,结合实际对非近亲属间礼品、礼金等标准作出规定,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川纪发〔201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