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四川省财政厅通过优化工程采购执行机制、建立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开展供应商信息集中清理等方式规范工程采购管理,在提升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过程中,部分供应商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入库、借用挂靠资质、串通操纵采购活动、转包合同等问题陆续出现,严重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为解决工程供应商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财政厅在总结工程采购管理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制度规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6章,分别为总则、供应商入库、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采购活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计31条。
(一)总则。明确《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在供应商库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以及对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二)供应商入库。明确供应商入库的方式、条件和程序,供应商信息的管理、维护和社会监督。明确入库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和工程管理规定的资格条件,且供应商入库和关键信息修改需要提交审核。
(三)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明确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政策要求、数量要求、时限要求和终止情形等内容。明确供应商在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将运用于后续环节,且不得随意更换。明确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方式邀请供应商。
(四)采购活动管理。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被邀请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等主体在编制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文件、评审、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等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资格条件,以及供应商响应的资格条件,在随机抽取和采购活动中应当保持一致。
(五)监督管理。明确供应商库监督管理的方式,供应商清退出库的情形和重新入库的标准。明确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六)附则。明确《暂行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和法律适用。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