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南公管委〔20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我市缴存职工家庭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压力,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称“商转公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向在南充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商贷”)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包括“先还后贷”和“以贷还贷”两种办理方式。原商贷银行配合参与“顺位抵押”办理的,按“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即配偶,下同)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在办理原商贷时已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原商贷未结清且无逾期记录,其他征信逾期记录无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情况;
(三)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须为原商贷的借款人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四)所购住房已办理产权证书,且产权人无借款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
(五)能以所购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除应符合我市当前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外,同时不超过商贷剩余本金扣除3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原购房总价明显高于当前市场价的,按评估价计算贷款额度。
第六条 原商贷已还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法定利率执行。
第四章 申请资料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包括贷款预审和贷款复审两个阶段,借款人提供相应资料。
(一)贷款预审所需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件;
2.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单;
3.商贷借款合同;
4.银行的商贷余额证明及近6个月还贷明细;
5.符合扣划要求的主贷人银行卡及账户信息;
6.个人信用报告(承办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
(二)贷款复审所需资料:
1.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2.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回执单》(“以贷还贷”方式提供);
3.商贷结清证明及还款凭证(“先还后贷”方式提供);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先还后贷”方式提供);
5.评估报告(需要评估的,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评估公司出具)。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采取“先还后贷”方式的,需借款人在通过贷款预审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办理程序如下:
(一)贷款预审。借款人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申请贷款预审,公积金中心审核商转公贷款资格,预审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出具《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二)结清商贷。借款人应在公积金中心出具《商转公贷款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及办结商贷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三)贷款复审。借款人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正式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四) 落实抵押。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五)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将加盖印章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移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采取“以贷还贷”方式的,需商贷银行同意配合借款人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程序如下:
(一)贷款预审。借款人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申请贷款预审,公积金中心审核商转公贷款资格,预审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出具《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二)申请还款。借款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提前结清贷款申请,商贷银行出具《同意提前还款回执单》。
(三)贷款复审。借款人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正式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四)顺位抵押。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五)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将加盖印章的第二顺位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移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用以偿还商贷。
(六)结清商贷。借款人将差额部分资金提前存入商贷银行还款账户,并在公积金中心放款当日办结商贷结清手续。
(七)落实抵押。商贷银行在商贷结清10个工作日内,办结商贷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注销后公积金中心即为第一抵押权人,实现公积金贷款抵押落实。
第十一条 因借款人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商贷结清等相关事宜,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商转公贷款申请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坐落于本市主城三区的“以贷还贷”商转公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市直属管理部受理,其余商转公贷款分别由本市房屋坐落地对应的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受理。
第十三条 为有序开展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从2023年6月起受理2016年及以前发放的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申请,2023年7月起受理2017年及以前发放的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申请,以此逐月类推。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来源: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