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职业教育,是教育,更是民生;是传承,更是希望!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大会。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施行,规定每年5月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今年活动周的主题为“技能:让生活更美好”,社会各界人士热议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就职业教育谈感想、谈希望、谈体会、谈期待,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你说我说大家说,让我们听听各界的声音……
《中国教育报》2022年05月10日第8版截图
用好“法律红利”,以更高标准
建设国家职教高地
邢顺峰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颁布,顺应社会各界热切期盼,回应职教发展现实问题,吸收基层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期盼有机结合,解决了过去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诸多难题。特别是鲜明提出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历史性地确立完整的职业教育学制体系和职教考试招生制度,对夯实和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意义重大,必将更好地凝聚激发各级各界办好职业教育的力量和积极性、主动性。作为全国首批职教改革成效明显省份和首个国家职教高地,山东省将深入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瞄准国家战略制高点,用好“法律红利”,以更高标准建设职教高地。重点抓好“三个创新突破”:
一是进一步在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上创新突破。山东省2001年开始开展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试点,试点专业点1203个,年招生规模8.9万人;2013年开始开展中职与本科、高职与本科贯通培养试点,试点专业点133个,年招生规模6750人。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校学生也能上本科、读研究生,既畅通了发展渠道,又适应了产业升级对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中等职业教育也从原来单纯的“以就业为导向”转变为“就业与升学并重”,打通了不能升学的“断头路”,成为职业教育的“基础教育”。我们将切实把“中等职业教育是起点而不是终点”的基础地位筑实筑牢,高质量发展本、专科职业教育,为学生在不同成长阶段,依照兴趣和禀赋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阶梯。与此相适应,在已有208所省规范化和示范性中职学校、37所优质高职院校基础上,聚力打造100所高水平中职学校、20所高水平高职院校和450个特色化专业(群),建设职业技术大学,积极发展本科职业教育,切实把职业学校办好。
二是进一步在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上创新突破。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双轨”,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相互融通”既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融通,也包括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融通。山东省2013年开始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试点,2021年,1.7万名普通高中在校生自愿转入中职学校;有42所普通本科高校招收职业学校学生,50所高职院校与28所普通本科高校合作育人,每年招生2万余人,增强了教育活力。我们将继续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衔接,一方面大力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改革,不同学校不同特色,构建多样化课程体系,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学籍互转;另一方面推动更多应用型本科高校招收职校毕业生,不断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提升高水平创新型应用人才的培养能力。
三是进一步在推进“职教高考”体系建设上创新突破。山东省2012年在全国率先建立“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职教高考制度,职教高考报名人数由2012年的3万多增加到2022年的20.9万,全省中职学生超过70%继续读了大学。高考“双轨制”,创造了平等的竞争机会,让读职校的学生有了奔头,尝到了甜头。正因这样,2021年全省中考有2.95万名超过当地普通高中录取线的学生主动选择中职教育。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有了好的制度和政策,职业教育一定会热起来、香起来、强起来。目前,山东省正在按照国家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分88个类别研究开发“职教高考”题库,并将进一步探索完善考试招生方式,深入推进“职教高考”体系建设,科学增加职教高考本科计划,让职校学生就业有优势、升学有渠道,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道路越走越宽广,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作者系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委员,山东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来源:《中国教育报》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写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职业教育法制定近26年来的首次修订。
新职业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九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中,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十条中,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第十五条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一图来看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亮点:
来源:职教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