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背景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为创作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

01关于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02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亮点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进一步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这儿小编为您整理了部分修改亮点。

1、将作品的定义直接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并将“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以一定形式表现”;

2、作品类型将电影作品、类电作品统一为视听作品;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从“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4、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信息公开;

5、复制权增加“数字化”一种表现方式;

6、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合理扩张;

7、明确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

8、增加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

9、增加受让人展览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的规定;

10、增加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改编、汇编、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11、增加“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12、增加了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的规定;

13、增加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不得以此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及技术服务的规定;

14、增加可以避开权利人的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

15、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